大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鹏远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5民初1191号
原告:大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19号石南商务3楼。
法定代表人:赵相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河北院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鹏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隆尧镇滏阳街6号。
法定代表人:巩佳星,该公司经理。
被告:***成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隆尧镇滏阳街6号。
法定代表人:郭方泽,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鹏远建设有限公司、***成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大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10元,由大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春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