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10民辖终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19号石南商务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上诉人大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2民初72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大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民事案由应当依据合同名称及内容,重点是内容判断合同的性质及类型。上诉人认为本案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属于劳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2民初723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内部分包协议》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价款采用总价包死方式,总价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大型设备进出场及使用费、辅助材料费、材料搬运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材料运输费等费用。根据上述约定,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项目位于河北省三河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大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俊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