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2民初1411号
原告**船,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男,1976年4月24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李士茶,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大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赵相儒,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特高压建设峰公司(曾用名: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直流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负责人安建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船与被告***、李士茶、大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特高压建设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船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特高压建设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陕**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船撤回对被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特高压建设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韩引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