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2219号
原告: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1-B-7F。
法定代表人:韩国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晶,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大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19号石南商务3楼。
法定代表人:赵相儒,经理。
原告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6.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范金维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