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菱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科菱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7262号
原告:北京中科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政府东侧海惠诚综合楼101室-1910(大城子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董同艮,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科菱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魏峰。
原告北京中科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科菱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中科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科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安玉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