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菱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深圳市钧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五洲妇儿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2303号
原告:深圳市钧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草埔吓围170号501。
法定代表人:阳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钧,深圳市钧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科菱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关槐树巷甲3号6号楼4层118号。
法定代表人:魏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云川,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五洲妇儿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4号。
法定代表人:黄德锋,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北京五洲妇儿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钧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科菱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五洲妇儿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钧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钧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钧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戚俊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思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