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华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陇南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25财保21号
申请人:***,又名赵卫强,男,汉族,1993年3月2日生,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
被申请人:陇南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昉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长江大道龙吟水郡1栋3单元501室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7月21日生,甘肃省陇南市人,农民,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申请人***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陇南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漳县交通局的质量保证金9000元进行冻结、扣划。申请人赵有夫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PZDM20206224000000008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有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陇南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漳县交通局的质量保证金予以查询、冻结(冻结标的为9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凤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