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执保1535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长泰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柴延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南荣达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靳卫兰,女,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保全人山东长泰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济南荣达养殖有限公司、***、靳卫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0113财保53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荣达养殖有限公司、***、靳卫兰名下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山东长泰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杜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