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3216号
申请人:济南安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PBTFR07,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西路868号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北区1号楼3-912室01。
法定代表人:孙振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莹莹,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济南世茂长青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MA3P657L8D,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港基城市经典小区A区商务办公楼1204号。
法定代表人:严伟国。
被保全人:苏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98302517W,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长吴路1号401、403室。
法定代表人:周星良。
被保全人:山东长泰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MA3D33C56L,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8118号办公楼4楼401号。
法定代表人:柴延军。
申请人济南安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济南世茂长青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长泰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安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济南世茂长青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长泰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济南世茂长青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长泰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