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泰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长泰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4民初6459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源浩,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英娜,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长泰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柴延军,董事长。
被告:高鑫,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郑光亮,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与山东长泰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高鑫、郑光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裴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