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4民初6459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源浩,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英娜,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长泰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柴延军,董事长。
被告:高鑫,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郑光亮,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与山东长泰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高鑫、郑光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裴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