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财保106号
申请人:瑞安市繁荣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981443354,住所地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块。
法定代表人:蔡金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迎春,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枫澄,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昶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60586146W,住所地,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东升花苑******iv>
法定代表人:曹丽飞。
申请人瑞安市繁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昶兴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瑞安莘塍支行开立的3300××××6227账户内的存款4221572.93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瑞安市繁荣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昶兴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瑞安莘塍支行开立的3300××××6227账户内的存款4221572.93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瑞安市繁荣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瑞安市繁荣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昕昕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陈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