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沃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沃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鸿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2618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沃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21号楼6层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61049963X。
法定代表人:姚刚。
被执行人:郑州鸿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蓝堡湾二期4号楼2单元2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974895446。
法定代表人:李见永
关于郑州沃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鸿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郑州鸿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沃忠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56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2.5元,由被告负担。权利人郑州沃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2618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启明
审判员  董 争
审判员  刘宇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