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623执1025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棣丰街道海丰十三路正海御苑南门以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滨州港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滨州市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滨州港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申请执行人滨州市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623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