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执恢106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棣丰街道海丰十三路正海御苑南门以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张沛洲,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滨州港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滨州市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滨州港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471816.38元,已执行到位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司法专邮按照判决书及强制执行申请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依法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保险机构、民政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现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向无棣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海经济开发区分局、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棣管理部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现已轮候查封,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登记信息。
四、通过线下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623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金亮
审判员 刘广飞
审判员 赵连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付秀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