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623民初1527号
原告:***,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居住地山东省无棣县。
被告:滨州正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棣新八路以西、腾达大街以南。
第三人:滨州市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新八路以西北首沿街楼。
原告***与被告滨州正海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滨州市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滨州正海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滨州市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辩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概述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的质证和认定情况)。
综上所述,……(写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评述)。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被告滨州正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