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粤0404行审12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陈泽曼,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家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叶晓帆,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广东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渊。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市一分局社决字〔202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累计欠缴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96,319.26元。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市一分局社决字〔202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被申请执行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96,319.26元和从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以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2020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直接送达《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直接送达市一分局社催字〔2020〕02号《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滞纳金的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社会保险征收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广东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市一分局社决字〔202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中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96,319.26元,及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决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怡
审 判 员 吴作栋审判员吴郁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 峰 霞
书 记 员 官 海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