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执14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东1273号。
负责人:陈泽曼。
被执行人:广东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1083号三层A号。
法定代表人:周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广东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21)粤0404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支付社会保险费人民币96,319.26元及滞纳金,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1345元,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故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未到庭,未申报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周渊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CJ××××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不提出,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四、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19日至2022年4月19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不提出,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灭。
五、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原材料及设备一批,该批设备及原材料的首封法院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另查明,被执行人广东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及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有众多案件均为执行完毕,本院已向该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并要求参与分配。
六、已多次通过金融管理系统、不动产管理部门、证券部门、网络支付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七、已通过现场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查明被执行人已未营业,查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颜永韬
审 判 员 向立飞
审 判 员 唐晓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王代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