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佛山金睿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20054号
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22×××××××××××××××。
被告:佛山金睿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23753M。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金睿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翠仪)。
被告:周某1,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13×××××××××××××××。
被告:***,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22×××××××××××××××。
被告:广东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原告***诉被告佛山金睿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周某1、***、广东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2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莫宇兴
人民陪审员  陈淑珍
人民陪审员  吴舒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沁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