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金睿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某某、某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执10705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金睿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亿能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82623753M。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金睿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2月0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1年0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广东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会信用代码:78645768-5。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金睿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广东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4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回购佛山金睿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广东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权,回购价格为350万元及以3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4年6月10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广东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履行完毕第一项确定的股权回购义务后十日内办理有关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三、**向佛山金睿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现金利润补偿款1501250元、律师费20000元;四、**向佛山金睿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逾期回购股权的违约金(以436.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计至履行完毕判项一确定的股权回购义务之日止);五、***对上述第一、三、四项确定的**应向原告佛山金睿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向本院支付执行费人民币73335元等。因**、***、广东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佛山金睿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一)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但仅有零星存款,暂不宜扣划处理;
(二)查明被执行人**与***共有的位于吉大水湾路357号5栋701房,本院对上述房产予以查封(2022年4月24日查封期限届满),并依法裁定拍卖上述房产,拍卖过程中,案外人周楚博对上述房产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本院立案受理,故本案中止对上述房产的处分,该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东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金睿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玉峰
审判员  涂永国
审判员  王天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何华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