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菲克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余杭交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与尹工作、杭州菲克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3民初3862号 原告:杭州余杭交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昌达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杭州菲克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38号杭州玉泉饭店67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太和广场2号701、704室。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交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菲克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余杭交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余杭交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