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执389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苏华宁新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彭宝根,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华宁新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7日作出的宿豫劳人仲案字(2021)第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标的额1100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1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华宁新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但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
2、将被执行人江苏华宁新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法人高消费;
3、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华宁新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均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申请执行人亦申请不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封及处置,并且认可法院的调查,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卫庆
审判员 王守东
审判员 李冬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戴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