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宁新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华宁新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财保73号 申请人:***,男,1971年7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申请人妻子),女,1967年10月20日生,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 被申请人:江苏华宁新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311579540697M,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长江路**。 被申请人:**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391685305674T,住,住所地江苏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山大道**/div> 被申请人:江苏万宇广告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311MA20T58A5X,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山大道**iv> 被申请人:徐州爱威尔公共设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382MA1UR6N229,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邳城镇城东街。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万宇广告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爱威尔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5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宁新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万宇广告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爱威尔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5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