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82民初1581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江苏梓洲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苏梓洲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洁
书 记 员 陈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