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绿茵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1-17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张执字第0071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45号。
负责人谢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沈斌,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绿茵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万红二村暨阳高中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曹兴法。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海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西新村。
法定代表人曹兴法,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东彪。
被执行人黄文萍。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浩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河西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周东彪,该公司总经理。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与***、**、张家港市绿茵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茵茵园林公司)、曹兴法、张家港市海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发电子公司)、周东彪、黄文萍、张家港市金浩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浩晨化工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应归还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85万元及相应利息,赔偿律师费34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18336元。**、绿茵茵园林公司、曹兴法、海发电子公司、周东彪、黄文萍、金浩晨化工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经下落不明,绿茵茵园林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其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花园36幢504室房屋已经被评估拍卖,处理完毕,无剩余价值分配。被执行人曹兴法下落不明,海发电子公司的设备在本院执行黄建良与曹兴法、海发电子公司欠款纠纷案中,以物抵债,处理完毕。被执行人周东彪下落不明,其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云盘二村83幢608室房屋已经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无剩余价值处理。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本金85万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