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张民初字第0221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飞龙,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苑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家港市绿茵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万红二村暨阳高中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家港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及第三人张家港市绿茵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园林绿化工程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及第三人张家港市绿茵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及第三人张家港市绿茵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及第三人张家港市绿茵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