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

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2753号

原告: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永保路7号。

法定代表人:金国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仁华,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袁斯浪,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70元,减半收取5535元,由原告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满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