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

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4983号之二
原告: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永保路7号。
法定代表人:金国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高涛,北京中闻(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市。
原告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7元,保全费1218元,由原告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朋负担。
审判员  吕丽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毅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