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

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387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永保路**。
法定代表人:金国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高涛,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津0113民初12878号民事裁定,冻结***银行存款146,153.9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立国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陆 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