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

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3878号之一
原告: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永保路**。
法定代表人:金国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高涛,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12元、保全费1,251元,合计2,8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立国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陆 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