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946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永保路7号。
法定代表人:金国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高涛,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后,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猛
审 判 员 卢立国
审 判 员 张 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展文超
书 记 员 陈欢欢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