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

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2122号之一
原告: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永保路7号。
法定代表人:金国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高涛,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保全费736元,由天津江南电缆桥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竞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