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31234号
原告:天津市秋林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21号楼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66033028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天津市秋林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秋林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秋林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