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秋林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天津市秋林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31234号
原告:天津市秋林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21号楼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66033028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天津市秋林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秋林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秋林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