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捷飞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9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诸执字第2152-1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捷飞科技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潍坊捷飞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000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诸商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执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