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县中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新河县建泰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处与新河县中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30民初773号
原告:新河县建泰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处,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东环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MA08R183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河县中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齐家庄村东南(英雄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1501367。
法定代表人:贾石磊,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被告:***,女,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冀州市。
原告新河县建泰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处与被告新河县中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新河县建泰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处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河县建泰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河县建泰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新河县建泰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处负担。
审判员秦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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