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县中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新河县中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530执异1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新河县中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齐家庄村东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1501367。
法定代表人:贾石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超,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初中文化。
被执行人:***,女,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冀州市,初中文化,务工,群众。
在本院执行***与***、新河县中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新河县中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新河县中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新河县中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贾希玲
审 判 员 魏崇德
审 判 员 程思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露
书 记 员 韩佳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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