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县中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530执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被执行人:***,女,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
被执行人:新河县中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齐家庄村东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1501367。
法定代表人:贾石磊,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新河县中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新河县中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河县中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新河县中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存款10919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秦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萌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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