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604民初10060号
原告:浙江土工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09672974K。
法定代表人:陈志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萍,女,系公司职工。
被告:方敖兴,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浙江土工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敖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立案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土工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蒋校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俞洁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