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新盛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新盛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4执87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新盛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1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2157368X。

法定代表人:唐余权,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8年12月1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河滨路北段850号,公民身份号码513523197812120216。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4民初3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新盛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新盛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83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34元、执行费197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主动向本院申报财产。2021年2月25日、2021年3月11日、2021年5月8日、2021年8月3日,本院先后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银行、工商等财产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部分存款以及名下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石峡路66XX号3X号楼3306XXXX的房产(产权证号:302房地证2013字第00628号),本院无处置权。除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2月26日,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措施名单,2021年2月25日,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7月13日,本院干警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实地走访,文汇社区居委回复***的房屋产权、收入以及其他财产情况不了解。

本院认为,经穷尽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裁判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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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谭 兵

审 判 员 曾 强

审 判 员 刘圣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益

书 记 员  庹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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