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于涛、李玉哲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民终29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涛,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送达地址盖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哲,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旭东,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振邦,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三位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为,盖州市兴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营口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盖州市太阳升街道办事处河南村学御苑小区3号楼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家坤,经理。
原审被告: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99号第7-9层。
法定代表人:刘新海,董事长。
上诉人于涛因与被上诉人李玉哲、李旭东、孙振邦,原审被告营口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21)辽0881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于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64元,减半收取7232元,由上诉人于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 望
审 判 员  徐 丹
审 判 员  贾 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华
书 记 员  徐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