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03民初1138号之四
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团结路以西大寨路以南东方米兰第13幢1**4层104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清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长征东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党庆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28元,减半收取20664元,由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姜 志 立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