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启明星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403民初1578号
原告:甘肃启明星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开发路东侧(甘肃启明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11幢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团结路以西大寨路以南东方米兰第13幢1**4层104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长征东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启明星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启明星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84元,减半收取8392元,由甘肃启明星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