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扬建设有限公司

万冬、***佳租赁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1民初865号之二 原告:***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夏坊乡新建村村部**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MA2YL2N833。 法定代表人:赖奕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淑芸,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北万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风镇利民路***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MA48WDBJ7K。 法定代表人:万冬,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1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万冬,男,汉族,1985年8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男,汉族,1987年12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团风县。 原告***佳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万扬建设有限公司、***、万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佳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佳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佳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佳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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