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风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风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887号

原告:西安风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西北国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TXY4X20。

法定代表人:杨广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财进、任小燕,内蒙古德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845821247。

法定代表人:姚素亚,董事长。

被告: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瑞昌路**会信用代码:913702006790869622。

法定代表人:姚素亚,执行董事。

被告:大唐海阳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徐家店镇用代码91370687571677904R。

法定代表人:国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光辉、刘奕岐,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风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大唐海阳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西安风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风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风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98元,减半收取计5299元,由西安风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西安风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 徐 丹

审判员 赵 魁

审判员 陈 典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沁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