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037号
原告:西安风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西北国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TXY4X20。
法定代表人:杨广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财进、余均燕,内蒙古德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845821247。
法定代表人:姚素亚,董事长。
被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院**楼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14958。
法定代表人:文端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统、陈静,该公司职员。
原告西安风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西安风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风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风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西安风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西安风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 徐 丹
审判员 赵 魁
审判员 陈 典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沁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