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4民初611号
原告:湖北国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英山县温泉镇温泉北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MA48BC7U4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英山县南河中心卫生院,住所英山县南河镇二分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24420880083U。
法定代表人:郑自立。
本院于2022年3月11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北国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山县南河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国屹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国屹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00元,由原告湖北国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尧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