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启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启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民初1652号
原告:陕西启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一路**正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婷,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牟振甫,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铁安一街**v>
法定代表人:白光磊,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松林,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启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启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启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启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退还原告陕西启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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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马西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