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46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咸阳泾渭新区康达水泥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57353363XF。
法定代表人:康平川,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U594E7F。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咸阳泾渭新区康达水泥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242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持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4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1)陕0104执保192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2月9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现经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依法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242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