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223号之二
申请人: 陕西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
被申请人:***。
申请人陕西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960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6日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贺兰县水源路西侧银川奥林匹克花园7号楼2单元103室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6日至2024年9月5日;于2021年9月6日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号牌为宁AW8241梅赛德斯-奔驰牌、宁AW8836宝马牌汽车,共计两辆的车辆档案,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5日;于2021年9月14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5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计2089.96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于2021年9月14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5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计6343.89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于2021年9月14日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支付宝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11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960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吴君帅
                   书    记    员      张亦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