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民终2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U594E7F。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斌,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晖,女,汉族,1995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系该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100MB292854XN。
法定代表人:贺键,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静,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1年8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同同,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淼,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均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4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斌、贾晓晖,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静与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同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4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渭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诉讼费用30605.5元,退回上诉人陕西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7363元,退还上诉人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理委员会13242.5元。
 
 
审    判    长     陈军伟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王  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姿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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