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594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被执行人:陕西鼎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鼎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104民初6874号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2022年11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金额不足,冻结期限为2022年11月18日至2023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陕西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和被执行人***、陕西鼎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在私下协商,于2023年2月14日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04执5944号案件终结执行。
若双方未能履行和解协议或协商不成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